这种公开的失信行为不是所有企业都敢干的

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报道

机构参与网下打新可转债的机会不多了。

近日,有券商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关于网下打新可转债的情况:“有券商的法务部门把机构投资者提交资产证明的公司的信息反馈给该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核查资产证明和审计报告。”

该人士指出,按照3月份发布的可转债新规,机构投资者在网下打新可转债时,只需出具承诺函,承诺申购金额与相应的资产规模资金规模相匹配。“举个例子,有的空壳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要申购10亿元打新可转债,按照当前的要求,只需出具资产证明即可。很明显,申购规模远远超过公司的资产规模。”

这一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有的券商怕‘引火上身’,收紧了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认定。这意味着,投资者仅出具资产承诺证明是不够的,券商法务部门还是会核查他的资产信息。”该人士称。

谈及这一业务操作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表示:“这么搞下去,小机构都不能参与了,对大机构是利好。”

不过,另一券商承销人士不赞同这一说法:“企业的资产承诺证明可以作为其申购可转债的认定标准。这种公开的失信行为不是所有企业都敢干的。”

值得注意的是,3月25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可转债新规”),对投资者进行申购可转债的金额和账户作出规定,从两个方面围堵了可转债打新漏洞

可转债新规提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规范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资产规模开展新股申购等相关规定和监管原则,网下投资者申购可转债时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下发行时,应出具申购量不超资产规模的承诺。承销商对申购金额应保持必要关注,并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监管部门可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可转债新规提出,为公平对待网上网下投资者,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其他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视作一个配售对象。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指出,可转债新规的提出,有利于提高可转债申购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也会适度提升中签率和转债申购吸引力。

事实上,此前可转债申购实行的是资金申购,由于资金面的扰动,后来调整为信用申购。华泰证券固收团队在研报中指出,在2017年前,可转债申购实行资金申购,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需要预缴定金,并冻结相应数目的资金,曾对市场流动性造成冲击。为解决这一问题,2017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从此网上申购无须预缴资金,而网下申购缴纳不超过50万元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全额缴款。

然而,信用申购这一方式亦催生了其他风险。华泰证券固收团队研报指出,主要有三方面风险:一是“空口无凭”,投资者容易虚报申购额;二是中介机构工作量大增,包销风险加大,在信用申购制度下,由于申购门槛的降低,申购账户大幅膨胀,甚至难以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发送配售通知书、退款、补缴等工作,另由于违约成本较低,一旦市场行情逆转,中介机构的包销风险加大,不利于市场稳定;三是稀释中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