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19-014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2、投资金额: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中山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计划总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3、实施主体:项目具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拉米科技有限公司实施。


特别风险提示:

本项目投资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是否生效存在不
确定性。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均为计划数
或预期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关于“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
屋定制制造项目”的《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项目投资协议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新建项目方式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明
政府签订《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
资协议”),投资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不
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通过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东拉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建设。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2、投资金额: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8
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34.8万元人民币/亩;

3、项目规模: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少于2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6;

4、建设年限: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24个月
内竣工。项目分期不能多于两期,二期项目不晚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
日起36个月内动工,48个月内竣工;

5、项目选址: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12.27
万平方米(折合约184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6、达产产值和税收:项目在中山市板芙镇达产的预期年产值不少于15亿元
人民币,达产预期年纳税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
业园工业项目投资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皮阿诺总部及定制橱柜和全屋定制制造项目;

产业类别及行业代码(以《中山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为准):3054日用玻
璃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家居用品、日用玻璃制品家具、木制家
具、厨房电器设备等家居产品;

占地面积:约12.27万平方米(折合约184亩);

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0万
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34.8万元人民币/亩;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少于2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6,其中首期建筑面积
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且容积率不低于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条件最低容积率对应的
建筑面积,首期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50%;

乙方在成功竞得项目用地后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


同》,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24个月竣工,动工标
志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分期不能多于两期,二期项目不能晚于签订《项
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动工,48个月竣工。


达产产值和税收:乙方承诺,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36个月
内投产,在乙方投产后两年内且不晚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四年内,
项目在中山市板芙镇达产的预期年产值不少于150,000万元人民币,达产预期年
纳税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选址用地概况

1、投资项目拟选址用地位于中山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总用地面积12.27
万平方米(折合约184亩),具体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出让方式: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土地出让资格的部门按国家
土地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出让的用地为城乡建设用地,土地所有
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土地使用年限:50年,具体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
载年限为准。


三、土地出让意向起始价格

甲方以评估价作为申报起拍价开展土地招拍挂程序,招拍挂起始价最终以市
土管会审批确定的为准。土地出让价最终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为准,公
开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有关税收和费用按国家政策、土地挂牌出让标书的约定
由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着手对本协议项下地块办理公开出让的
前期报批手续,在获得中山市国土局批准后乙方必须参加竞拍。


四、项目投资意向金及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同意在《工业项目投资意向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2万元
/亩的标准,将368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方作为项目投资意向金,意向金在交付
期间不计利息。


2、乙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成功竞得本协议下的土地后,须与中山市自然
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同时缴纳总地价的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接受板芙镇


政府监管,履约保证金在交付期间不计利息。


3、因客观原因,甲方未能将本项目项下地块公开出让,应无息返还乙方支
付的项目用地意向金。若乙方竞投取得本协议土地,甲方应在乙方缴纳全部土地
款后的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项目用地意向金,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乙方已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因甲方原因没有退还土地投资意向金的,按照每
日未退还项目用地意向金的千分之三进行罚息,直至完成全部退款为止。


4、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乙方缴纳的前述项目履约保证
金同样适用于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甲方有权在前述项目履
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减违约金时,乙方须在甲方发
出告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足违约金额。


五、甲方主要承诺事项

1、甲方负责对乙方准入材料进行预审核,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准入审批。


2、甲方有义务依法协助完善项目选址用地的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手续,让乙
方或乙方中山项目公司依法参加公开竞拍。


3、甲方承诺在乙方参与项目用地竞投并取得成交确认书(同时乙方与中山
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甲方签订《项目履约监
管合同》 同时缴纳总地价的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交付项目用地给乙方,标准为:完成土地平整,地块内填土标高符合国土部门交
地要求。


4、在乙方项目投产前三个月,甲方按标准提供设施给乙方。


5、乙方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甲方依法积极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省、
市、镇各级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局、科技局和商务局等扶持政
策。


六、乙方主要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成功竞拍项目土地后,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实
施拟投资项目。


2、乙方承诺在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项目首期动工开
发土地,并在24个月内竣工。


3、乙方承诺其中山项目公司达到以下经济指标:

项目承诺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4年内须达到产出强度每亩土地年产


值815万元人民币以上;税收贡献达到每亩土地年税收43.5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册资金强度每亩土地不低于27.2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每亩土地
不低于434.8万元人民币。


4、乙方承诺其中山项目公司实施拟投资项目达到以下科技指标:

项目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4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30
项;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乙方承诺拟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管理规定,且达产后应具
备行业有关资质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最低年限内取
得有关从业资质许可。


6、乙方承诺在签订《工业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依法依时缴纳项目投资意向
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7、乙方须依规定参加土地挂牌竞价,举牌应价。


8、乙方建设、经营、环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七 、违约责任

1、《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注册资金实
缴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如未达到该标准8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0.6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5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0.8万元/
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20%的,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万元/亩违约金。


(2)乙方中山公司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如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每延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直至项目动工。乙方超过《出让合同》
中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照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
关规定处理


(3)乙方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6,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0平方米,首期
开发建筑面积不低于125,000平方米(且首期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首期工程应自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起24个月内竣工。如未达到以
上标准的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万元/亩的违约金;未达到以上任一标
准的6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4万元/亩的违约金。动工标志为取得施工许
可证及打桩并持续施工,竣工标志为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取得《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


(4)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36月内投产,若乙方未依约
投产,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
的违约金。若乙方延期超过15日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能投产的,则每延期一日
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直至项目投
产。投产标志为该项目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营,主要生产人员到位,项目产生销售
收入。


(5)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到人民币80,000 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万元/
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5万元/亩违约金;未
达到该标准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万元/亩违约金。


(6)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工业年产值达到人
民币150,000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万元/亩违
约金;未达到该标准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5万元/亩违约金;未达到
该标准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万元/亩违约金。


(7)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在板芙镇内每年缴
税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8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万
元/亩违约金;未达到该标准5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5万元/亩违约金;
未达到该标准20%,每年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万元/亩违约金。


2、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必须达产,达到本协
议第六条第四款的经济指标要求。乙方承诺自达产当年起连续3年在中山市板芙
镇年度缴纳税收超过43.5万元/亩,如未达到前述标准8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
纳1万元/亩的违约金;如未达到前述标准5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1.5万元/
亩的违约金;如未达到前述标准的20%的,每年需向甲方缴纳2万元/亩的违约金。


(2)乙方自《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须达到本协议第六条
第五款约定的科技指标要求,如未能达到以上科技指标任一要求,则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回。


乙方需将本项目投资计划审议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目的和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定制木作大家居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品结构优
化及发展布局,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当地区位优势,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和产能
布局,促进产能分布的持续优化。


本次对外投资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但从长期看,对公司
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五、对外投资风险因素

1、本项目投资协议的生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能否生效尚存在
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等数值
均为计划数或预期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
承诺。鉴于项目选址地块招拍挂程序与结果、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
签约事项完成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
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
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投资项目经营生产造成不确定性影
响,可能面临经济效益不达预期、投资短期内未能获得投资回报等风险。


3、本项目投资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双方将就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和约定,未来协议履行以及本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
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修改、取消的风险。


4、本项目投资总金额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
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将积极准备招拍挂所需材料参与项目选址地块
竞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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