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终于出炉刚刚,证监会发布科创板征求意见稿!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的一系列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也将发布具体细则。

  这些文件和细则征求意见并发布后,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细则明确,允许红筹企业通过发行CDR的方式上科创板,条件即采用2018年6月出台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规则。

  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另外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

  科创板有哪些门槛?要点重点如下:

  科创板明确上市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1月30日讯,《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指出,明确科创板公司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制定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组合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在现有交易类退市指标基础上增加市值类退市指标;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

  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程序方面,科创板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为简明、清晰。

  科创板征求意见稿: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对于市场关注的投资门槛,意见稿中指出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另外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

  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

  根据《实施意见》,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等方面的特别要求,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审核 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

  根据《实施意见》,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等方面的特别要求,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指出,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至纯天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应当遵守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文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科创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

  第八条 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之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益与普通股份相同。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