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艺术品税率在5%左右为宜

目前国内对艺术品的高征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削弱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总体税负水平应控制在销售总额的4.32%。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接受专访时表示,目前应当以“营改增”为契机,将艺术品税率降低到5%左右的合理水平。

对艺术品税负的广泛关注,源于去年春天的“艺术品查税”风波。一年来,对国内艺术品高征税的讨论不绝于耳。6%~14%艺术品进口关税、针对画廊收取的17%甚至可能超过50%的各种税,以及政府规定拍卖行应缴但实际上不应缴纳的增值税,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削弱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业界涉法避税甚至逃税,以及国内拍卖行出走香港,毕竟是不合法或短期的解决办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教授上周接受专访时表示,可以“营改增”为契机,对艺术品进行普遍降税,使艺术品企业单收某一种税,令总体税负水平在5%左右的合理水平。

艺术品企业

只需单收一种税

(下简称“艺术评论”):您认为,去年的艺术品查税风波与今年即将开始的艺术品保税,两者有何关联?

刘双舟:尽管没有直接因果联系,但我认为,二者之间还是有比较强的关系。查税事件发生前,进口艺术品高关税早就存在了,只是没有查税前,人们不是特别关注,业内采取一些规避纳税和逃税的行为。去年查税至今,其实也没有结果,但是给人们带来了心理上的恐慌,此后处理艺术品进出口也慎重多了。查税的一个影响是,有些交易不再在大陆做了,转移到香港地区或国外;有些回流艺术品就放弃回流了。查税风波对艺术品市场带来的这些负效应政府应当也关注到了,因此迫切地考虑缓解这个状况。即便没有去年查税事件,也会有艺术品保税,但查税风波至少到了加速度和催化剂的作用。

艺术评论:如何看待艺术品企业目前的高税负情况?

刘双舟:国内艺术品的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负高,二是税收结构不太合理。目前,国内的画廊和普通古玩字画店属于“销售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行业,要按照批发零售行业的规则缴纳增值税,此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就增值税而言,以画廊为例,根据规定,全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画廊,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画廊,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算上其他税种,80万元以下的画廊税负水平总体在4%~6%之间,超出80万元的画廊,有人测算下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项相加最高会达到30%,如果再加上企业所得税,总体的税率会高达50%。这样一来,经营业绩高反而要赔钱。考虑到现在通货膨胀以及艺术品价格这几年的快速上涨,一个画廊一年销售80万元并不是很难,征税比例那么高就显得不合理。

与此同时,具体的征税技术也不完善,由于画廊从艺术家手中获得作品,往往没有发票,画廊无法证明画作原价是多少,最终要按照销售价格的全额,而不是销售价减去原始价后的增值部分来缴纳增值税,17%的比例使画廊的运营成本过高了。

刚才还提到营业税,也是很难准确测算的。画廊无法提供从画家手中拿到的画原价是多少,就无法证明究竟画廊挣了多少钱,利润是多少,该交多少营业税。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也会有交集。

艺术评论: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与画廊、古玩店不同,国家对拍卖企业有明确的身份确认。境内艺术品拍卖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被定性为服务行业,其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依佣金的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作品销售后的所得税。此外,有的地方可能会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这些税名目众多,实际发生的有多少?

刘双舟:营业税是按照上述税率缴纳的。而增值税,目前在实践中拍卖公司并未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增值税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拍卖公司认为拍卖标的不是企业自己的物品,所以至今不交增值税。但问题是,国家的文件没有作废,这个悬在头上的剑随时可能会掉下来或者被利用来作为威胁的借口。

其他税种,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就我所知,在北京的拍卖行是不征收的。税,不仅有国税,还有地税,所以各地情况会不同。

艺术评论:就艺术品税又高又多的现状,今年“两会”上对艺术品市场,特别是艺术品企业税负方面的改革有什么提案?

刘双舟:今年对艺术品的提案还不少。我了解的提案中,有针对《拍卖法》的,建议将“保真条款”加入法律中;也有提案建议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法》的提案;与税收相关的提案,是由全国政协委员、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副总经理吴志明提出的,核心是呼吁降低艺术品企业的税收负担。他建议,根据国内实际和借鉴国外经验,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执行优惠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艺术品经营企业,按简易征收的方式缴交增值税,即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补充增加“艺术品经营企业”,并按4%征收增值税,使总体税负水平控制在销售总额的4.32%。他还建议,企业所得税还是扣除成本(正式发票)后按25%征收,如艺术家无法提供成本发票时,按定率3%~5%征收,使总体税负水平控制在销售总额的5%~6%。

但我认为单纯把“艺术品经营企业”纳入财税【2009】9号文件,还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对艺术品普遍降税,实施税收优惠,包括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措施,使艺术品企业单收某一种税就可以了。

艺术评论:您提到“营改增”。采访中我们了解到,部分拍卖企业测算后表示,实行“营改增”反而会增加成本,这是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