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约定以拍卖方式过户 03

    □通讯员 鼓研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今天小编要和你说的这个案子,为了避税他们约定以拍卖方式过户,可是,这样的合同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为了避税 以拍卖方式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6月26日,经中介公司介绍,李某(乙方,购房方),施某、熊某(甲方,售房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三方约定:甲方将某区101、102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119万元。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5万元、购房首付款80万元并贷款35万元,在银行放款后直接交付甲方,剩余房款2.5万元在房屋交接完毕时一次性付清。乙方一次性支付丙方佣金12万元,含交易双方所有税费。
  为了避税,他们想出一招:在合同上约定“甲乙双方认可此房以总房价70万元并以拍卖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乙方认可此过户价格取得发票”。
  当然,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依旧是以成交价格119万元来履行合同的。
  事后,双方与某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两套房屋。李某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价格为70万元。但房屋实际并未经过任何拍卖程序。后房屋以70万元的成交价格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35万元。

  法院判决 合同“拍卖过户”的约定无效

  谁能想到,后几人因购房款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不愿再购买房屋,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被告施某、熊某认为,合同是三方协商而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恶意串通。合同中关于过户方式的约定,对于实际成交价格并无影响,且房屋已经过户至原告名下。
  通过拍卖过户的方式避税,这样的合同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日前,记者从鼓楼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以虚假的70万元以及拍卖方式办理过户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对于如何支付税费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合同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合同关于“拍卖过户”的约定无效,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
  提醒

  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为促成交易,即使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想通过拍卖方式避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即使拍卖行为有效,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考虑,可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