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购买二手房 因对方百般拖延不予过户 将其告上法庭后发现产权已被冻结——所买房产将被拍卖 男子申请中止执行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周蔚)五年前,曹先生从谭女士手中购得一处二手房,因迟迟未过户,今年2月,曹先生将其告上法院。不料案件审理中,被法院告知住了五年之久的房子,早已经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冻结了产权手续,即将被评估拍卖。近日,法院根据曹先生申请,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2013年5月,在京工作多年的曹先生打算在北京安家,于是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结识了谭女士,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以190万元价格购买谭女士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在同年11月,付完140万首付款之后,曹先生也正式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之后的几年时间里,谭女士一直以出差、工作繁忙等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曹先生将其告上了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审理过程中,曹先生意外得知自己住了五年之久的房子,其实早已被海淀法院冻结了产权手续,可能不久就会被评估拍卖。

  曹先生经过查询得知,谭女士与他人发生了借款合同纠纷,被海淀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90余万元。因谭女士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4月冻结了该涉案房屋的产权手续。

  后曹先生向海淀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曹先生还提交了与谭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缴纳物业费发票以及载明谭女士因迟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另案判决存在违约情形的判决书,同时还将剩余的未交付给谭女士的50万元房款交付法院用于执行。

  海淀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法院于2018年4月冻结涉案房屋产权手续前,曹先生和谭女士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曹先生于2013年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并向法院交付了剩余款项。且现无证据表明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因曹先生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曹先生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

  海淀法院执行裁决庭的梁诗晨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房子之前,买房者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子,同时已支付全部价款,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为避免自己的房屋被牵涉到其他案件中被强制执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登记、订立具体详实的买卖合同、及时办理网签、谨慎履行付款义务、留存入住证据,并督促卖方办理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