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付出了大量的维护资金和精力之后

近日,在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区县工作会上,东城区委常委、副区长朴学东表示,东城区政府正在探索保护名人旧居的有效路径,希望引入企业力量,,做好名人旧居的腾退修缮。并且在2000年,蔡元培故居曾险些被拆。因社会各界多方呼吁,小院才得以原址保存。此后,开发建设金宝街的富华集团出资数十亿元对蔡元培故居进行不落架维修。

企业花费巨资对文物进行保护,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讨论。

无独有偶,企业参与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之中并不鲜见,在2011年,山西省曲沃县西海村龙王庙等三座古寺庙被四位社会知名人士及民营企业家认领保护。通过该举动,这三处古建筑的第一批修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今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继盛祠墙倒屋塌,由于资金短缺,保定市文物局考虑利用民间资金对文物进行重建保护和利用。最终保定市文物局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在这些案例中,企业开发商不再是只会破坏的角色,而是承担起了文物保护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然而,由于文物保护的特殊性,让这项工作一直处于“费力不讨好”的状态。

企业作为出资者,没有文物保护的经验和技术,也不能完全保证文物被修复的程度,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且,作为企业来讲,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天然属性,在付出了大量的维护资金和精力之后,企业显然没有也不太可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在这样的文物保护事件中,企业扮演并且仅仅扮演了出资人的角色,这导致了很少有企业主动承担这样的“苦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