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将最后一批存酒拉走

四川新闻网德阳3月29日讯 近日,广汉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四川省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洪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却并未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向广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射洪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7万余元及资金利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还款日期已过,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广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由于四川省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负债进入资产重组,未支付给被执行人货款,两方于201411月15日达成《货款分期延迟支付协议》,被执行人即以此于2015年4月23日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分期归还全部货款。此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10月8日分别支付申请人10万元,还款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以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推迟付款。2016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以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用原酒抵款取得一批原酒,经双方同意将原酒储存于四川某酒研究所,待销售后将货款支付给申请人。2017年5月被执行人称宜宾某酒业提供了2000件“金潭玉液”瓶装酒抵货款一百余万元,申请人在酒储存地进行了核实。但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从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了解到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3日从宜宾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抵款方式拉走了6000件“金潭玉液”瓶装酒,以抵清了全部货款本金,仅余利息未结清。

执行法官经过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将酒拉走后,并未按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货款,至今,酒仍放置于绵阳某仓库储存。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依法将存于绵阳某仓库的存酒进行查封。后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同意将酒进行司法拍卖变现,用以支付申请人欠款。广汉法院按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酒进行司法拍卖。由于瓶装酒数量多,涉及金额大,为了尽快拍得款项,执行法官专门联系司法拍卖机构派驻专员到该院将存酒进行拆分并上传司法拍卖系统。由于瓶装酒数量巨大,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5300余件酒抵扣欠款。

3月26日一早,广汉法院执行局局长带领执行法官一同前往存酒的绵阳某仓库,将之前依法查封的5300余件酒进行解封。在该院执行法官的监督下,申请人现场清点存酒的数量后与被执行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存酒拉走。直至3月26日晚上10点,申请人将最后一批存酒拉走,执行法官们才离开仓库。至此,这起涉及4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经过不断努力,最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