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城南百年祖宅被强拆 市民怒告区政府

“我家祖传的清代老宅,7架梁,清水砖。今年7月4日,在没有经过调解,没有听证,‘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就被有关方面强行拆掉了。我们认为被告的强拆程序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我们的人身权、财产权。”事发后,南京评事街38号老宅主人马东亮把白下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昨天,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交换了证据意见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南京老城南百年祖宅被强拆 市民怒告区政府

城南拆迁改造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昨天此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判

专家介绍,因为古建筑被拆,民告官的案例在南京并不多见,本案能进入司法程序富有标本意义。

起诉

“没听证就把我家老宅强拆了”

虽然马东亮没有到场,但是儿媳妇陈霞作为代表出席了开庭。陈霞告诉记者,“评事街38号,那是我公公祖传的百年老宅,我家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年代是解放前。实际上,这个房子是清代的,七架梁,清水砖,最初层高有6米,后来被隔成了阁楼。文革的时候,这个老宅被充公了,但是,1983年公家又把房子还给了我家。”陈霞回忆说,这个房子相当来之不易,1983年,公家把产权归还的时候,老宅里住了2户人家,当时那2个住户就是不肯走,没有办法,“我们家就用自己的2套房子换回了这个百年老宅。”

陈霞说,今年7月4日,白下区政府把这个老宅夷为平地,是强拆,阁楼里家具都没有搬走,被强拆后73岁的婆婆因为气愤过度引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来南捕厅调查的中央调查组才走不久,而且,之后,有关部门又邀请了文物专家对南捕厅一带的古建筑进行调研,但是,她家的老宅还没来得及被调研评估,就已经被拆了。一怒之下,9月25日,马东亮一家一纸诉状把白下区人民政府告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行政起诉状里,记者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条: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私有房所作出的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祖宅、将之夷为平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事实和理由一栏,上面写着:被告依据2009年6月4日宁房裁字(2009)第0457号裁决书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 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并于2009年7月4日上午在中央调查组和市领导已明确叫停城南拆迁的情况下、在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被拆迁户还有60%没搬迁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调解、没有听证,“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百年祖宅及屋内财产一并夷为平地。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程序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

现场

被告律师陈述引来现场嘘声

昨天上午,“马东亮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场座无虚席,数十名市民自发前来听审,但是被告缺席,仅代理律师到场。

庭上,原告出具了7项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该房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宁白行强迁字(2009)第003号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被告作出了强制搬迁的违法行政决定;3.《白下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被告实行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更是明显违背其公布的流程;4.建邺法院调解笔录,原告私有祖宅来之不易;5.根据媒体的报道,原告的祖宅尚未经过甄别,无法判断是否是古建筑(应被保护)即被强拆;6.相关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私有合法祖宅被夷为平地;7.原告配偶死亡证明,被告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对此,被告律师答辩认为,白下区人民政府涉诉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应依法给予维持,理由如下:2009年6月4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经拆迁人南京城建历史文化街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原告位于白下区评事街38号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事宜作出宁房裁字(2009)第045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原告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第16日,完成评事街38号房屋的搬迁,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未能在裁决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正因为原告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履行搬迁义务,被告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涉诉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具有法律及事实根据,程序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持。其次,被告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无事实依据,其该项起诉依法应给予驳回。同时,被告律师提出原告配偶死亡与事件没有关联。而且被告律师认为,,原告不该告白下区政府,因为白下区政府并没有参与强拆,而是其他部门进行强拆的。

不过,被告律师的陈述遭到了现场市民的嘘声。在接下来的原告证人到场时,8名与原告互不相识的市民回忆了当天马东亮住宅房被强拆的经过,“7月4日上午8点左右,公安、市容、执法办人员等浩浩荡荡的,他们拉起了警戒线,阻止市民进去……用铁锹、铁棍,具体拆房的是什么人不清楚,但是能叫动公安的,你说除了政府还会有谁呢?”证人的证词几乎如出一辙,但各有各的细节,有人佐证看到了盖有白下区人民政府大红印章的强拆通知书,也有人称看到了挂有白下区拆迁办工作证的人员。 

庭外调解可能性不大

经过近3个小时的“交锋”,审判长赵雪雁,审判员洪途、宋振敏共同认为,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两大焦点,一是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二,被告实施的是不是强拆行为?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日再判。不过就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还是“各执一词”。

[焦点一]

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

在作出决定的主体合不合法这个问题上,被告律师的依据是《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第227号文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原告律师说,相关人员多次找过陈霞,陈霞要价很高才谈崩的。因此,被告律师认为,这次强拆是合法的。

针对被告律师的说法,原告认为,这个规定其实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是相悖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有权作出强拆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做出强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