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力、知识、证据、渠道方面更具优势.更有利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目前我国常见文物追索方式是”爱国拍卖”.一般由个人者企业花巨资把文物买下.再无偿捐献给国家。2002年.“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启动,,成功购回一些文物,然而每年仅有5000万元的财政划拨。这两种方式均耗资巨大.对于数量庞大的天价文物无异于杯水车薪。国家追索在法律上虽“有法可依”.但操作难度却很大.而个人追索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性。”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我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刘洋告诉《法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文物属于国家财产.他个人作为原告确实很受质疑。对此.刘洋认为,我国国家财产属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对任何一个侵害自己共有财产权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挺身而出维护权益。另外.我国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不为错”.我国民法并没有规定个人不能当国家财产的原告,所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是适当的。”当然.虽然个人主体并无不当,但我也认为诉讼主体是国家更合适,因为国家追索在精力。财力、知识、证据、渠道方面更具优势.更有利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刘洋表示。在向洛阳中院递交起诉书的那些天里.他自己也盘算着,如果诉讼主体有问题.那就请文物机关做主体,他来免费给国家代理官司。7月2日.刘洋接到一位芝加哥华人打来的越洋电话.他告诉刘洋:一位美籍犹太人曾在芝加哥起诉一位美国人.因为二战期间.这位犹太人的祖父被杀家中保存的一批油画也被抢掠,二战结束后这批油画被一位美国军官收藏.一直保存到现在。2003年,犹太人的后裔得知这批油画还在美国.就在美国芝加哥法院起诉.并最终胜诉。这个案例的胜诉给了刘洋很好的启示.这表明在美国的法院至少有三个问题得以承认一是时效问题.二是是否属于善意所得.三是被告身份的确定。“所以我想.只要这起诉讼能判决.即使最后执行不了.只要能有更多的人去关注海外流失文物.能想办法追讨流失海外的国宝.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刘洋又多了几分胜诉的信心。玩收藏要警惕法律风险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它都有重要的现实警示意义:“文物非法流失到国外并非一了百了.文物到了交易市场也可能并非进了保险箱。”购买非法途径获得的珍贵文物将来可面临民事诉讼追索。上世纪初期.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文物被大规模偷盗和私贩的高峰期,收藏市场很多文物来源于这个时期。以中国的龙门石窟为例.如此重要的文化瑰宝直到1961年才被文物部门管理起来.以前基本属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谁都可以进去,里面的文物几乎是谁都可以随便拿。2007年5月29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向媒体透露了修改后即将发布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新标准将取消1795年(乾隆六十年)年限.今后除出境展览文物和临时进出境文物外.凡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出境禁止日期大幅推后了116年。由于文物市场管理不规范.相关文物保护和追索法规不完善.之前的文物只要通过正常途径花钱买了就是安全的。但随着法规的日益完善.这种状况有可能改变.对于收藏家来说.这是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在收藏过程中,藏家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收藏中的法律风险.除了分辨藏品的真假及价值之外.更要留意其来路的合法性.“合法“的收藏才是稳妥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