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邮市的健康发展

就在邮市行情如火如荼之际,一则利关邮市发展的重大消息牵动了邮商和集邮者的敏感神经。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送审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而拉开了《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变革的序幕。

修改版本

其实,早在10年前,国家邮政局就曾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经国家邮政局局务会并报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于2000年5月 24正式实施。《办法》一经推出,便成为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但是随着集邮市场迅猛发展以及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2000年制订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逐渐暴露出诸多不完备、不适应之处。

为配合新邮政法的实施,适应新形势下集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国家邮政局决定对2000年发布的《办法》作出修订,从而制定出更具时代性和规范性的集邮市场管理准则。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网上征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等各种反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扩充内容

据悉,新修订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将内容从五章36条扩展到六章42条。相比旧《办法》,无论是框架还是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延伸和完善。

在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主体上,新《办法》把其分为集邮票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两个部分,使集邮门市部等个体经营者的合法地位得以体现;而旧《办法》只强调市场开办者的权益,并未顾及个体利益。

另外,新《办法》还加强了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实行许可制度。在经营主体资质上,新《办法》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完备详细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等硬性条件。

“此规定提高了集邮市场准入门槛,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为集邮市场内不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依据。”集邮爱好者分析说:“而‘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避免了重复繁琐的手续,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而新《办法》要求集邮市场必须具备初步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为杜绝制假贩假打下了坚实基础,使消费者免受损失。尤其是新《办法》明确了集邮市场内公安、消防等要求,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证。”

对于社会上蓬勃兴起的集邮票品展销会和拍卖活动,新《办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主办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从而规范了新生事物的市场秩序,使其能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

新《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虽然区分了集邮票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但却忽视了流动摊贩的存在。众所周知,有很多集邮者善于以邮养邮,大多选在双休日摆摊售邮。新《办法》应该兼顾到流动摊贩的利益,允许他们在集邮市场有序经营,避免流动摊贩成为无人可管的“游击队”。

“邮政通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这是新旧《办法》都有的明文规定,但是新邮不能按时出售、打折横行等怪现象10年来在邮市屡禁不止,可见新《办法》还应该加大执行和惩罚的力度。

不知何故,新《办法》在“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中取消了“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一条和“严禁邮政企业及其职工与集邮票品经营者内外勾结,非法倒卖邮票,牟取暴利”。

对此,集邮爱好者普遍认为,此举为新邮早产埋下了隐忧,严重地影响了新邮发行的严肃性。因为有关系的邮市大户会通过不正常渠道提前获取邮资凭证,利用时间差牟取暴利,这对普通邮商和集邮者都有失公允。

另有集邮爱好者建议,新《办法》应该明令禁止邮市在新邮发行期内销售新邮,因为邮市中的新邮炒作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邮市的健康发展,破坏了中国邮市的声誉,集邮者对此也感到深恶痛绝。“《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关系到中国集邮市场的长治久安、健康稳定的发展。而它的成熟和完善更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