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想到《让子弹飞》中葛优的一段话

杨立新: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召开的“范曾诉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案研讨会现在开始。

我们用了很短时间筹备召开这次会议,我们各界联合对一个判决来进行研讨,参加这次研讨会不光是法律界,还有新闻传播学界、新闻传播界、文学艺术批评界、收藏界的专家。有这么多学界学者在一起召开法律研讨会以前也不多,我先把参加会议的主要的专家先介绍一下:姚辉教授、陈传席教授、李大钧博士、朱小钧、朱其、匡敦效教授、郑文明教授、张鸿霞教授、郭国松教授、李丹林教授、展江教授、王四新教授、朱巍教授、李国民教授、王松苗教授、徐迅教授、张千帆教授。

让我想到《让子弹飞》中葛优的一段话

我们召开这样的会议有一个宗旨,就是怎么样看待我们社会当中存在一些问题,范曾和庆祥的案件,包括《文汇报》这个案件,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怎么样对待正常批评和侵害名誉权界限。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社会当中经常遇到,我们在讨论范曾案件的时候,我们会想到几年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那是法律界批评的案件,没有划清学术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很遗憾判决就是判决,我们没有办法由学者写一份判决。我们今天开这个会议不仅仅对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同时我们对司法当中的一些判决也提出我们的意见,从学术角度探讨。我们离现实生活很远,我们仅仅搞学术讨论是不够的。我们搞学术研究要对社会争执的问题直接表达我们的意见,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我们组织这一次研讨会就是这样一个宗旨,对已经发生社会现象,对已经发生司法和裁判明确表达我们不同的看法,这样不仅仅能够推动法律的进步,推动司法的进步,同时还对促进我们社会生活不断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文明的程度。

还有一点,关于在媒体上进行批评,这里头是不是涉及到侵害名誉权的问题。最近这两年当中大家对媒体侵权的概念,多数人持赞同态度,也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批评的意见,认为根本不存在媒体侵权的概念。我们这个案件是不是媒体侵权,把它深入研究,研究得更好才能更好保护媒体的权益,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表达自由。

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在这些方面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我们热烈的欢迎各位专家来参加这次会议,并且听到大家提出精辟的意见,祝我们会议有一个高的水平,谢谢各位。

我还说两个事情,专家特别多,每个人发言不准超过5分钟,大家把自己精采观点叙述出来。这一次研讨会是新浪收藏提供了直播,向他们表示感谢。

姚辉:谢谢杨老师,谢谢到会各位,我也想强调一点我会铁面无私公正执法,到点提醒一下,前面的部分抓紧时间,后面还有自由讨论阶段。另外原来安排杨立新教授第一个发言,他刚才说他不想作为主办单位讲的太多,他认为应该让来的各位嘉宾和专家们多讲,所以他他可能放到后面,他还有总结、自由讨论可以说。咱们按顺序往下,接下来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王松苗教授发言。

王松苗:这个案子大致我看了一下,第一个感觉这个案子可以讨论点不是很多,没有多少争议的东西。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一个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个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第三个方法怎么说,相对应有三个东西,事实、意见与情绪。判断这个案子,有三个东西,第一个评论的依据,他的事实是不是可信,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诚实评论是不是有诚意,评论的情绪是不是把握适当,没有侮辱。第二个判断基本一致,不会有大的争议。这里面最难就是第一个,评论依据是不是可信,第三个评论依据怎么把握,有没有侮辱。我自己把评论的依据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个已经传播自然规律,还有社会公理、社会现象。第二个媒体公开传播的事实。第三个没有传播但是足以确认的信息,包括传言等等。昌平法院判决,我之所以有一些看法,不是因为它的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它判决里面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了一句贬损性语言,任何评论都有贬损性,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我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评论的公正性问题。把意见和事实分十分清楚以后,名誉权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置换非常简单的问题,哪个是事实,哪个是意见,法律不需要意见对与错用道德来评判。一审判决涉及到第三个问题就是情绪化表达问题,到底表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不侵权,国际上有一个公正的原则,对于夸张不符合逻辑,讽刺挖苦有合理性的受到保护。中国有一个难以区分的东西,什么是侮辱,这个词不太好把握,我们看看辞典里面好多东西也还是不一样。李国民一会儿会讲,我们国家在关于使用什么样的词才不构成侮辱的时候是大相径庭,有的说恶霸、妓女都没事,有的稍微批评就不行,这个判决不一样,情绪把握非常难。一审认为使用贬损这是远远不够的。

姚辉:可以看出来王教授事前做了很好的功课,我不忍心打断他。

徐迅:我看了案件判决书,判决书的总的来说,这个判决说理部分非常的简单,如果案件还是两个被告,第一被告就是郭庆祥,发表激进评论的作者,涉及到侵权评价是280多个字,分成两个观点,我针对其中一个观点,是不是判决里有一些说法是误解了。

首先,是不是报道的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的。名誉权制度保护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媒体文章者报道这个人做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本身会导致他在一部分人当中评价会有降低,甚至也导致他痛苦,但是这个结果是不是公正的呢?如果确实做了一件事,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降低就是公正的。法律保护是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因此评论者批评所依据的事实特别重要。事实是不是存在,如果确实存在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的话,那么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身就是公正的,法律不是保护这种不受批评的权力,而是保护公正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否则的话所有正当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形象降低,也会让被批评者痛苦,是不是都导致侵权,这样侵权法就是不对了。

第二个,是不是文章用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侵权。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什么词语在艺术评论中可以出现,什么样不能出现。第一个看是不是侮辱人格,第二个要看上下的语境,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指出事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在这个判决里指出几个形容词降低人的社会评价构成侵权,这是远远缺乏逻辑的论证,是完全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