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者获刑不服上诉

2010年,威远县农民唐某电话联系到广元市元坝区的蒋某、刘某(在逃)、王某,商议盗墓事宜。电话中,唐某称只要三人能长期为其提供古墓信息、并配合其实施盗掘,便每月给每人3000元人民币作为工资。不到一个月,王某便向唐某提供了一处的古墓信息,几人即前往盗取古墓石碑,,以13000元的价格卖出。随后,几人又以相同手法盗取各处墓碑数座。

近日,4名因盗墓获刑罪犯的上诉被广元中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人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于今年1月判处主犯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主犯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主犯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10人均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唐某、王某、蒋某、官某不服,向广元中院提起了上诉。广元中院经过调查,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