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五次会议5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岩画保护

《条例》所称岩画是指古代人类在岩画上凿刻、磨刻、使用颜料绘制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图形、文学、符号的总称。

《条例》规定,岩画保护应坚持原地保护、适度开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岩画自然生态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岩画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确定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可以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作为市级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由岩画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条例》还规定,岩画点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岩画整体风貌、保留岩画完整体系的原则,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岩画及其环境的设施、场所,应当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治理,对危害岩画安全和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