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判3年以下 检察院抗诉判轻了

一伙盗贼在资阳市雁江区的村里挖掘墓洞,本想挖些银元来卖,谁知挖得的却是属于国家三级文物的汉代陶俑。雁江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5人1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雁江区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昨日,据悉,经资阳中院发回重审,雁江区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依法改判,部分被告人被加刑。

2010年7月17日,何德六、李兴禄等5人共谋在资阳市雁江区的各个村子盗掘古墓。5人从两个墓洞中共盗得小铜钱2枚、兽头陶俑碎片1个。后来,何德六等人又挖掘另一墓洞,盗得残缺陶俑9个,残缺陶俑兽首2个,陶俑碎片98片。

经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3处墓葬均为汉代古墓葬,所盗陶俑中有3件汉代陶俑为国家三级文物。

雁江区检察院以5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雁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5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

雁江区检察院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5人从3座汉代古墓葬中盗掘的陶俑里有3件汉代陶俑被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去年2月,当地检察院以法院一审判决对案件犯罪情节认定不清,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资阳市中院提起抗诉

雁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资阳中院经过审查,,发回重审。日前,雁江区法院重审后改判,部分被告人在原审基础上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