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合议认为以俗称花梨方式表述更适宜

7月11日,民营博物馆广西建林博物馆(以下简称建林馆)将自治区博物馆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因是今年5月份,建林馆将一系列馆藏精品送展自治区博物馆,但对方在展示时,将原定名为“花梨”的家具展品改为花梨木家具展品。

建林馆认为,海南“黄花梨”一吨价值2000多万元,而“花梨木”每吨2万元,两者差价悬殊。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由下午持续到晚上7时许。

建林博物馆

送展“黄花梨”家具

被定性为“花梨木”

11日下午3时许,青秀区法院一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原告方建林馆由两名代理律师代理出庭,被告方自治区博物馆则由代理律师和馆内一相关负责人出庭答辩。

建林馆诉称,该馆主要致力于明式古典红木家具的收藏和明式红木家具文化的推广与交流,馆内收藏有1000余件古典红木家具,囊括了明式家具整个系列和部分清式家具,款式齐全多样,其中有100多种目前图录资料仍未出现,多属国宝海南黄花梨家具。

为配合文化部门举办2012年“5·18”国际博物馆日南宁主场活动的要求,建林馆参加自治区博物馆承办的“广西民间收藏精品大展”。经过原告报送资料,被告派人到原告现场选定。5月17日,建林馆将按程序选定的“黄花梨圆雕龙头官帽椅(三件套)”、“黄花梨花鸟纹方角柜”、“黄花梨蝙蝠纹神龛”、“黄花梨折枝花纹扶手椅”、“黄花梨大圈椅”、“黄花梨圆盒”、“黄花梨罗锅枨画桌”等馆藏精品家具送到自治区博馆。

5月20日,即开展后的第3天,很多参观过展览的行内人士打电话向建林馆提出质疑,为什么以花梨木冒充黄花梨欺骗同行?5月21日一早,建林馆馆长一行到展览现场查看,发现自治区博物馆制作的名牌标示显示,原品名为“黄花梨”的家具,都被改成了“花梨木”,其品名上年代为“明式”“清式”的字样,也都改为“现代”。即自治区博物馆将建林馆所送展的“黄花梨”木家具的木种都定性为“现代花梨木”。

建林馆立即向自治区博物馆提出抗议,要求纠正错误,重新制作内容正确的展名,但这意见遭到对方的否定,并坚称这是其所请专家做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改正的可能。

自治区博物馆

展品经专家鉴定

改名已征得同意

自治区博物馆答辩称,送展前,他们于4月9日通知建林馆前来领取了一份文件性的通知。通知提到,如收藏单位不认同主办和承办单位对展品的定名、年代、价值等方面的认定,以及展品的展示方法,可以选择退出展览。5月17日送展当天,建林馆作出书面声明“接受承办方经专家鉴定后对品名和时代的更改”。经自治区博物馆组织的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后,专家均认为该展品属仿明清工艺的仿古家具,且鉴于建林馆所用”黄花黎(黄花梨)”非学术专有名词,而近年来家具市场出现的许多以不同产地名称命名的各种“黄花梨”木,也被民间约定俗成为“花梨木”,专家合议认为以俗称“花梨”方式表述更适宜。

为慎重起见,自治区博物馆副馆长甚至亲自给建林馆负责人打电话,征询其是否同意对其展品定名、年代的更改,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退出展览。对方负责人当即表示尊重专家意见,同意承办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不料,展品展出后第4天,,建林馆斥口否认,自治区博物馆又表示,对方可以选择退出,但对方仍坚持参展。

答辩方还表示,自治区博物馆承办该藏品展出活动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甚至还出资了50多万元,该展出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纯粹是公益性质的活动,没有理由或动机故意作出错误的认定。

双方激辩

专家出庭作证

鉴定能否目测?

庭审上,双方争辩的其中一个焦点是,自治区博物馆专家的鉴定是否科学?为此,被告请出当时鉴定家具展品的一名专家出庭作证。此专家亦为自治区博物馆的副馆长。

在建林馆代理人的询问下,该专家讲述当天鉴定经过。鉴定当日,该副馆长召集另外几名专家对建林馆送展的展品,根据各自的资质判定、合意,从家具的使用痕迹和传世老化痕迹,以及木质方面进行了鉴定,并不能确定家具的木质为“黄花梨”。但是,“黄花梨”和“花梨木”都属于红木的范围,且他们认为,花梨木的概念是可以涵盖“黄花梨”的,即“黄花梨”是“花梨木”的一种。他们将品名改为“花梨木”,是为了对公众负责。

建林馆代理方则对证人提出几方面的质疑:首先,从鉴定专家的资格证书可以看出,几名专家虽具有文物、博物的高级鉴定资格证书,,但并未系统地学习过木质、家具方面的知识,也未发表过这方面的论文。且证人表示,只要是该馆文物、博物的副研究馆员,不管有没有木质、家具方面的鉴定知识,都有资格从事木质、家具方面的鉴定。最重要的是,当日,对建林馆送展的展品鉴定,专家仅仅是凭目测,同时,也未形成书面鉴定报告和相关签字。

原告代理方还指出,建林馆送展的精品,是经过南方权威木质专家采用木材无损细胞图谱的高科技鉴定方法得出的。

自治区博物馆则提出,材色测定即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属于红木测定的方法之一,专家们在运用材色测定的方法已经可以鉴别认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规范规定必须通过什么理化检测才能作出结论,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既然对方送展的属文物、博物,那么他们就有这方面的资质鉴定。此外,建林馆送展的展品与对方出示的检验报告上的展品是否是同一物品,值得怀疑。对此,建林馆指出,木质纹理就像人的指纹一样,具有唯一性。对此,他们已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此外,副馆长当时联系建林馆负责人时,只听到对方称,专家仅仅是对少部分藏品有更改意见,与证人所述的电话内容不符。

争议焦点

何谓“黄花梨”

双方定性各不同

当天庭审争辩的最大焦点是,黄花梨的概念定性。

建林馆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建林馆送检的“黄花梨折枝花纹扶手椅”、“黄花梨大圈椅”、“黄花梨罗锅枨画桌”,都出具有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对上述藏品的木种鉴定为“香枝木”、“蝶形花科黄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