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

最近国际公海领域沉船文物归属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一大焦点。这一问题,错综复杂,因为它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沉船的原主人(比如:某个国家者公司)、管辖沉船所在地的国家、沉船打捞公司、沉船文物的原产地等等。

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

印尼拍卖中国古代沉船文物

惯例 “谁捞到,就归谁”

现在,很多沉船文物的归属情况都是依据“谁捞到,就归谁”的国际惯例。这不仅应用于国际水域的沉船文物,有些国家领海以内的沉船文物,也被打捞公司打捞之后据为己有。关于《发现法》,很多人以前认为它主要适用于鲸鱼、鱼等之类的财产即那些从来没有物主的财产。而如今的趋势是《发现法》逐步应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该船也意味着被原物主遗弃了。因此,“关于财宝打捞的案例……牵涉到几百年前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且长期遗弃,这可以说明原物主放弃了对该物的所有权……这可以援引《发现法》来裁决。”加之一般来说,《发现法》可以简单阐释为“谁找到,就归谁”。所以现在很多国际水域打捞出来的船只几乎都依此惯例,谁找到沉船地点并打捞出来,就归谁。

比如:宝藏打捞者有限公司(Treasure Salvors, Inc)一案中,法庭判决《发现法》适用于沉船Atocha, 首先它被遗弃,几个世纪以来,没有人声明对它的所有权,另外原告具有该船Atocha的所有权,没有人提出异议。还有著名的“哥德马尔森号”沉船,1984年5月,英国“职业捞宝人”迈克尔·哈彻用了10周时间探测到这艘沉船,并最终打捞出15万件中国瓷器、125块金锭和两门青铜铸炮。这艘沉船后来被证实是由中国广州港出发的东印度公司的“歌德马尔森号”。一年后,从该沉船打捞出的15万件中国瓷器被摆到了荷兰的嘉士德拍卖行。拍卖会前后进行了9个月,并最终实现了2000万美元的成交金额。1999年5月,哈彻的团队发现了“泰星号”的踪迹,沉船上有100多万件康熙年间的中国瓷器,几乎件件都是精品。其中35.6万件瓷器最终被运到德国,共拍得3000万美元

美国 “归管辖该领海的国家”

处理美国领海以内的沉船文物方面,,美国通过了《被弃沉船法》(ASA (ABANDONED SHIPWRECK ACT)),该法规定这些美国领海内的沉船所有权归属美国,然后再把所有权移交给沉船所在地所属的州。

越南政府在其管辖的领海金瓯角,组织打捞了一艘中国沉船。1998年,越南渔民在金瓯角附近海域发现水下该沉船。据考证,这艘中国商船,可能是在开往巴达维亚(现称雅加达)的途中因甲板起火而沉没,上面装有13万件中国雍正年间的出口瓷器和青铜器、灯具及钱币等,专家们推算这艘船沉于1725年至1732年间。打捞出的沉船文物,一部分由河内历史博物馆收藏,其余部分则通过两次拍卖会出售了。

联合国 “就地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规定,对任何打捞出的物品,打捞者都不享有所有权。《草案》倡议在历史沉船领域,废除《发现法》和《救助法》,所有历史沉船,统一管理和保护,即就地保护(也称为原生境保护)(in situ preservation)。此外,为了确保能够有效地遏制任何商业打捞行为,就算是打捞的沉船位于国际水域,所有签约国也一概不能允许这种打捞出沉船文物的船只进入港口。《草案》还规定,只有获得国家许可,才能进行打捞活动。另外,相关国家要收缴所有不符合该《草案》规定的文物,并对非法进口此类打捞出文物的国家实施严厉制裁和处罚。1998年,美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了该《草案》的协商,并表示如果该打捞者的权利(包括有权出售打捞出的文物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美国不会签署该公约。在2001年的大会上,美国也强烈反对把各国领海内受保护的沉船的规定扩大到国际水域。《草案》倡导就地保护(in situ preservation),认为这是保护历史沉船的最佳方法。通过法律来规定打捞者有义务保护好沉船的历史完整性和价值,这是必须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草案》一旦实施,打捞者就失去了搜索和打捞历史沉船的动力。很多历史沉船恐怕将永不被世人所知,就算寻找到了,也要永沉海底,逐渐腐烂,随着岁月的流逝,最后不留一丝痕迹。所以,有人认为该《草案》是一个“十分极端的做法”。

“泰坦尼克号”沉船的归属权问题,最后也基本是按照该《公约草案》的原则解决的。1912年,世界级豪华游轮“泰坦尼克号”在大西洋国际水域沉船。1985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险家罗伯特·巴拉德首次锁定了这艘巨轮的沉船位置。后来,很多打捞公司都相继打捞该沉船上的文物,大肆抢夺。“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经过15年艰难谈判,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近期达成协议,禁止打捞该沉没巨轮。2010年4月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泰坦尼克号残骸从其沉没百年之日起,受到国际法保护。鉴于沉船地点处于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此处遗址。2001年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船只。教科文组织声明:“从现在开始,破坏、掠夺、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遗址中物品的行为,均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