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故居、丰子恺故居成文保典范

蔡元培故居、丰子恺故居成文保典范

由于只将半地下室设作陈列馆,蔡元培故居居民并未受扰。

记者日前调查发现,蔡元培故居丰子恺旧居即为不打扰居民生活,可良性保护文保建筑的典范。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对该现象支了招,表示不该将法律的硬性规定与老百姓的利益隔离开来,“一定要让居住于内的居民受益。”

典范1 蔡元培故居

受政府支持利用原半地下室尽量不扰民

受复旦大学文博系陆建松教授推荐,记者走访了位于上海市华山路303弄16号的蔡元培故居——蔡元培生前最后一处居所,1984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记者8月17日采访故居的当班工作人员获悉,新中国成立前,蔡元培租借了此法国人建造的洋房。“当时,蔡元培一家对这套房屋就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房屋被收归房管局所有,蔡家亲属依旧租住在这幢楼的二、三层。”

如今作为一楼的展览厅原来是一个半地下室,地面潮湿,不能住人,归物业所有,在2000年房屋整修之前,此处每年夏天遇暴雨都会进水,据居民说:“弄堂里的老鼠、苍蝇都是这里逃出来的。”

这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是由静安区政府、文史馆、北大方正三方出资90余万,共同筹建纪念馆。日常维护由区政府负责。最近一次大修是在2010年世博会期间,安装中央空调,重新铺建地面防湿工程,还将屋顶全部进行了翻修。”

有了纪念馆,蔡家亲属的生活再未出现被突如其来的游客打扰的情况。静安区文史馆副馆长钱玮则补充介绍说,“2000年纪念馆开放后,蔡元培的小女儿蔡睟盎女士(在世时)常常下楼义务讲解。2007年,静安区政府出资400多万元为原居于三楼的蔡元培的小儿子蔡怀新进行了房屋置换,而家属也向纪念馆捐出了更多的文物,丰富了馆藏。现在,故居三楼作为陈列馆,每周三开放,展示珍贵文物原件。”

典范2 丰子恺旧居

“民办公助”开创建筑保护新思路

若说蔡元培故居居民生活不被打扰,文物保护单位被保护得好,得力于政府的鼎力支持,那么2005年政府挂牌为“文物保护建筑”的丰子恺旧居,进行的由后代出资置换、政府支持开展“修旧如旧”的保护性修缮,则在申城开创了不扰民、“民办公助”恢复名人故居、保护文物建筑的新模式。

丰子恺旧居坐落于陕西南路39弄(长乐村) 93号,丰子恺于1954年迁入,这也是他人生最后定居的寓所。在旧居门前,记者看到了面向探访者的温馨提示:门铃下,粘贴着一张被塑封的便条纸,上面用大号字体写着接待游客的时间,以及其他时间如有需要联系的电话号码;旁边还对应“铃→转→推”的字样画了漫画,下方则写着“开啦开啦”,并配有一个笑脸画。因为有直达二、三层丰子恺旧居的门铃,又贴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所以此处一楼居民的生活并未受到游客的打扰。

据上海丰子恺研究会秘书长朱显因介绍,2008年时,丰子恺的后人花费350万元购回了二、三层共65平方米的住宅面积,整修后恢复了当年的模样,2010年正式面向公众开放。旧居由丰子恺研究会会员志愿者轮流值班照看,研究会会象征性补贴他们一点交通费及饭贴;每周丰家后人会抽出一天时间在此做讲解。

至于文物保护建筑的经费,除了丰子恺后人在旧居回购时留下的一笔维护费用,丰子恺研究会募集的资金、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方面的支持外,在丰子恺旧居代卖的丰子恺绘画著作书籍,以及与之相关的衍生纪念品收入,研究会申请的区文化发展基金项目的部分资金,都会用于该文物保护建筑的日常开销维护。

文保三大难点

经费不足 民间力量薄弱 保护理念缺乏

在与专家的交流过程中,记者总结发现,目前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普遍存在至少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政府经费不足。

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且要随地方财政的增长增长,但在现实中,此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且缺乏监督机制、协调机制。

二、民间力量极其薄弱。

据了解,阮仪三教授自己曾申请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但当时审批过程就相当困难,不像国外,各方民间机构都能较容易介入参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

三、人民文物保护理念、历史文化建筑有关的政策或条例的缺乏。

许多现住在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居民,认为产权非自己所有,所以未自发产生修缮保护的责任感,也没有看到所住建筑的历史价值所在,形成相应的认识进行力所能及的保护,而对于历史文物遗产的破坏者,亦没有正式的文物违法问责制度等。

同时,从产权关系看,目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责任属于房管所,但资金却不一定用于文物保护,文化局懂文物想保护却没钱保护,这就需要更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专家支招

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 陆建松

应该让文保建筑所有者或使用人受益

“住在文物保护建筑内的居民生活受打扰,是肯定的。”在复旦大学文博系陆建松教授看来,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在内的文物遗产保护,离不开当地老百姓,特别是使用者、所有者的保护。“为什么保护遗产?遗产保护为了什么?为谁保护遗产?要做好遗产保护,一定要让遗产所在地的老百姓受益,包括它的占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使其觉得遗产保护对他们也是有益的。”

他举例说,若是不考虑当地百姓的利益,开发结果就跟丽江、黄山相似:只对旅游集团和利益集团有利,丽江古镇的当地人不愿住在原来的房子里,现住住的都是温州等外地去的生意人。就这点言,西递宏村、乌镇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老百姓若没条件保护,政府下发补贴,或发展旅游产业让遗产的主人、使用者受益,这样,他们才会真正地关心、维护文物遗产,游客去拜访观光旅游,他们自然也非常欢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他表示,“文物保护法的硬性规定较多,文物保护法的配套政策和工作却没跟上。不应该将法律的硬性规定与老百姓的利益隔离开来。”

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顾晓鸣

开发部分或转移产权达到多赢效果

一厢是游客慕名而来私闯民宅偷果实盆景,一厢是保护建筑破旧不堪无人管理修缮,究竟该怎么解决类似梅园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遇到的现实困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