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有文物保护规定较笼统难以操作

近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审议稿》)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广州考古研究所参与制定该规定的专家表示,广州市现有文物保护规定较笼统难以操作,建议新规定能借鉴浙江、江苏等省,设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条文。

市区考古勘探很被动

据了解,《审议稿》要求,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得出让者划拨土地。

广州市考古研究所研究员易西兵表示,目前广州市的考古勘探非常被动,主要靠广州市考古研究所约30名考古人员在全市内进行巡查。“很多时候我们巡查到地下明确有古物,但建设单位已有施工计划,,加上我们的文物保护规定没有严格的操作性,搞得我们即使是报警也没有用,有时眼睁睁看着地下文物被毁掉。”

建议新规增强操作性

虽然1994年通过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进行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同市文物行政主会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但易西兵认为,“这个规定不具体,怎样才算是大型?要多少平方米?同样,在广州市建设规划批示中,对文物保护也是建议建设部门提交审批,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考古工作一旦遇到建设单位不配合,就很难开展。”

对此,广州市考古研究所多名专家建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能具体化,使操作性更强一些。“希望广州借鉴浙江、江苏等省,规定更加具体,比如大型建设在1万平方米以上,应该提前多长时间报审等。对于不配合的建设单位也应当规定惩罚内容。”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