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的长期不作为导致公民挖掘乌木成为默许行为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的7根乌木出土至今已经10个月,争议也持续了10个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村民吴高亮一直是乌木的发现者。正是基于这个前提,乌木的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经专家评估,乌木价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3个月的诉前调解未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当事双方主要围绕是谁发现了乌木、发掘乌木的地点和通济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争议一

谁先发现天价乌木

11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吴高亮的代理人表达了4个诉讼请求:一是确认被告从吴高亮、吴高惠二原告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根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根乌木为原告所有;三是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7根乌木;四是被告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乌木损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等。

庭上,原告被要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是“关于乌木的确权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建议休庭后再评议”。自此,当天庭审主要围绕通济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展开。

原告吴高亮称,2012年春节期间,他在自己承包地里偶然发现一根露出地面10多厘米的木桩,经他约请相关专业人士辨认为乌木。

2月8日,吴高亮雇佣机具挖掘出7根乌木,正当他准备将乌木吊起进行清理时,当地派出所人员赶到,口头告知原告属私挖滥掘,且该批乌木属于埋藏物,镇政府要求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听候处理

2月11日,通济镇政府口头宣称该批乌木为埋藏物,所有权归属国家,并将该批乌木运到镇客运中心封闭保存并贴上了《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

乌木被挖出后,通济镇将情况汇报到彭州市,但彭州市一直未予回复。7月3 日,吴高亮得到答复——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者个人,给予表扬者物质奖励”,乌木收归国有。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两万元,合计7万元。对此,吴高亮并不接受。

“说是协商,但只是给我读了一下处理结果,我要求市政府给出一个书面文件却被拒绝,说要提出书面要求才行,不服可诉至法庭,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吴高亮说。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吴高亮一直是乌木的发现者。而27日的庭审上,被告代理人称,原告称其从自家承包地里发现并挖掘乌木,不是事实。

通济镇政府称,今年2月9日23时许,镇政府和通济镇派出所均接到了群众关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接报后,相关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发现麻柳河通济镇十七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一个大坑,坑中直立了一根木头,采挖人员和机具均已不在现场。

原告方吴高亮的3名证人均表示,他们都亲眼看到最先是由吴高亮请人挖掘乌木。

“我亲眼看见吴高亮最初挖掘乌木的过程,之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才赶到现场,还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麻柳村村民罗云华在法庭上说。

对此,通济镇政府并不认同:“原告没有挖掘和占有乌木,是镇政府在河道中将全部乌木挖掘出土。”

通济镇派出所当天接警的罗警官出庭作证。当原告代理人问道“你当天的接警记录,为什么没有登记举报人电话”时,罗警官答:“出于保护,所以没写。”原告代理人质疑不规范的接警记录,表示不认可罗警官的证言。

既然镇政府认为不是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并挖掘乌木,为何当初许以7万元奖励?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解释,因为镇政府在进行保护性挖掘时,吴高亮一家最初不断阻挠。镇政府做通他思想工作后,他和家人才配合挖掘工作,并自愿加入了“乌木挖掘村民监督小组”,监督挖掘乌木的全过程。“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况,镇政府才表示如果吴高亮支持保护性挖掘工作,就视其为发现者,将给他申请奖励”。

对此,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乌木的权属是此案的关键。乌木来自自然,形成于自然,它属于自然资源。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的开采要经过授权以后才能进行。“由于政府的长期不作为导致公民挖掘乌木成为默许行为。实际上,无论是谁发现、在哪里发现,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开发自然资源”。

争议二

天价乌木何处挖出

此前,吴高亮曾多次表示,今年2月初,他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十多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确认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后,他雇佣挖掘机开挖6小时,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在法庭上,吴高亮再次强调,在发掘出来的7根乌木中,仅有一根乌木是竖立在河道之中,其他的均是自己发现并最先挖掘的。“那根最长达34米的乌木有五分之四都是在姐姐吴高慧的承包地中”。

曾任麻柳村村支书的刘淑英出庭作证时表示,乌木被发现的位置确实在河道中,但河道和吴高慧的承包地紧挨着。随着河水上涨,冲掉了部分承包地后使得河道变宽,而乌木发现的位置恰恰在这部分区域。“说起来,应该算是在吴高慧的承包地中”。

庭审时,通济镇政府的代理人分别出示了挖掘现场视频资料和土地确权图等证据。“根据图上标明吴高慧4块地的所在位置,被挖掘出土的7根乌木均在河道之中。”随后,麻柳村主任助理表示,根据土地确权图,乌木最初位置确实是在河道之中。

此前,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

他解释,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

27日的庭审,乌木到底是从承包地还是河道里出土,双方就此争论不休。庭审后,吴高亮的代理人表示,庭审围绕的三大焦点问题对于判定乌木归属非常关键。如果确定是在吴高亮姐弟的承包地中发掘的,就可据此请求法院确认乌木归吴高亮所有。“一旦确认乌木是从河道里发掘,河道属于国家所有,这7根乌木就极有可能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所有”。

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不属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也不属于无主财产,它们是吴高惠承包地的天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