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刘淑娟出版《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并未获利

著名考古学家、红山文化古玉C形龙的发现者孙守道因病去世,生前合作者刘淑娟未经其遗属同意将其研究成果共同署名出版,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案件经北京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淑娟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著名考古学家遗稿被出版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誉所长、辽宁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孙守道2004年因病去世。生前,孙守道致力于红山文化的研究,并与其同事、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淑娟一道,对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通过对这些玉器的鉴定、测量、命名等工作,形成了大量关于红山文化的研究成果。

据了解,孙守道生前即希望将红山文化发扬光大,让更多的人得以了解。为此,他将研究成果汇编成为文字,与刘淑娟一道创作完成了《红山文化玉器新品鉴定与探索》(初拟稿),“以便红山玉文化走向世界”,甚至为将来要出版的这本书写好了序言。然而,壮志未酬,孙守道因病去世。

孙守道去世后,刘淑娟认为发扬红山玉文化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2007年,刘淑娟把她与孙守道生前合作创作的红山玉文化研究文章整理、修订后,定名为《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委托吉林文史出版社进行了出版,并把孙守道列为第一作者,自己列为第二作者。此书后来通过位于北京的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对外销售。

可是,刘淑娟的这一出版行为因未事前征询孙守道妻子、子女的意见,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的争议。2012年5月,孙守道的妻子、子女等三人共同委托律师将刘淑娟起诉至北京东城法院,认为刘淑娟、吉林文史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等三被告在未获得孙守道继承人许可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及销售行为,侵犯了孙守道由其继承人依法可行使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诉请法院判令: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涉案图书;刘淑娟和文史出版社连带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被告认为合作作品未侵权

刘淑娟的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平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刘淑娟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作为红山玉文化研究的权威专家,出版《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一直是孙守道的愿望,刘淑娟的行为其实是帮助完成了孙守道的遗愿。

张丽平说,从内容上看,《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属于内容无法分割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相关规定,对于这样的作品,合作作者是可以不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自行出版该书的,不过要支付给其他合作作者相应的报酬。而刘淑娟出版《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并未获利,所以也就无法给孙守道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包含有孙守道和刘淑娟共同创作的内容,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孙守道有与刘淑娟共同创作并出版该书的合意。但孙守道在世时仅知晓《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部分内容的创作情况,而不知晓该书的全部内容。该书出版时,孙守道已经去世,刘淑娟无法证明孙守道生前想与其合意出版的是与《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内容一致的图书。因此,刘淑娟将孙守道署名为《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的作者不妥。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行使。法院认为,在涉案图书出版前,刘淑娟未与孙守道的继承人协商涉案图书出版事宜,亦未在涉案图书出版后告知孙守道继承人涉案图书出版的事实,因此,刘淑娟的行为确有不妥。涉案图书中收录的部分文物鉴定评语与孙守道所亲自撰写的鉴定评语有所不同,刘淑娟无证据证明此种修改获得了孙守道的许可,此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对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孙守道妻子、子女等三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图书歪曲、篡改了孙守道所创作的作品,故其主张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淑娟的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作为其继承人的三原告依法可行使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应对其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文史出版社作为涉案图书的出版机构,在孙守道已去世的情况下,未向其继承人核实情况,且未提供涉案图书的图书出版合同,故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与刘淑娟承担连带责任。读者服务部提供涉案图书的合法进货来源,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012年底,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吉林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红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鉴》一书,文物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停止销售该书,刘淑娟和吉林文史出版社连带赔偿孙守道妻子、子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刘淑娟对结果不满意,但考虑到不想再与老同事的家人因此事僵持下去,放弃了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