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这一行业淘金

  “买假获赔”这样的常识,在古玩收藏市场可行不通。“出门不认,打眼不赔”早已成为古玩收藏界的行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独特的交易习惯也被法院所认可,成为其判决的依据之一。

  古玩收藏市场,一掷千金。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这一行业“淘金”。不过,由于交易市场鱼龙混杂,藏品也真伪难辨,无论是资深收藏家,还是刚刚入行的新手,都会淘到些赝品,业内称之为“打眼”。那么买到赝品之后,能要求退货退款吗?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穆永强副教授表示:古玩交易在长期演变中,形成了一些行规,其中以“不保真”最具代表性。“不保真”是指,买家凭其判断购买古玩后,便不可再以买假买错为由而要求卖方退货。

  

  不保真是民间收藏界交易习惯

  “古玩行业内交易的原则是:出了门,基本不认。”一位资深收藏界人士说。他表示,因为交易市场的混乱,甚至买卖双方刚结束交易,东西就可能被“调包”。所以即使出现赝品,如果交易过程中双方各自认可,还签订了书面证明,一般不会退还。

  事实上,根据以往法院判例,判决结果大多也尊重这一“习惯”。

  2010年5月末至12月,王刚先后向李坤购买了珐琅彩飞雁衔芦纹观音瓶、洒兰釉赏瓶、青釉八方洗等17件“古玩”(其中玉蝉是李坤所赠),成交价共计128万。2010年12月13日,王刚在载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为128万元的飞雁报销单内收款人一栏上签名。

  2010年5月27日、2011年11月16日,李坤分别出具了12份有其签名的书面材料,载明各“古玩”的年代、出处等。

  2012年5月,王刚将这些“古玩”拿给懂行的朋友看,朋友说是现代仿品,后他又将这17件古玩分两次送云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17件“古玩”均属现代仿品,没有文物价值。

  随后,王刚将李坤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两人事实上的“古玩”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李坤返还128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此外,根据收藏界的交易习惯,在古玩交易时对交易物品的真伪,出卖人并不保真。对古玩的识别均是凭借买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识水平去判断真伪、年代,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本案中,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12份书面材料,但从该12份书面材料记载的内容看,材料中仅对某古玩是产于何年代作了描述,并无被告向原告明确作出双方交易的17件“古玩”均系真品的保真承诺,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针对涉案物品作过保真的承诺。

  而原、被告双方此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具有收藏价值的古玩。根据古玩业内的交易习惯,货品出手不退不换,买家购买到赝品属“打眼”,不能要求卖家保真。因此,不能以无法实现原告购买真迹的目的就否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最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12月,王刚就此事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基本的陈述和介绍是理所应当的,如若是保真的承诺,除非买卖双方明确将保真的承诺作为合同内容进行约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产生实质的影响。而本案中双方的古董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标的物品质进行过明确的约定或者被上诉人明确承诺并保证标的物是真品,故仅凭该12份书面材料及检测报告复印件不能认定为被上诉人对交易标的物的保真承诺;其次,从双方实际交易的价格来看,根据一般市场交易行情,若本案交易的标的物均系真品,市场价格远远超出双方实际交易的价格,上诉人在交易时对此应当尽到充分的了解和注意义务,且对在购买古董这一特殊物品的过程中对隐含的利益与风险应进行充分的预估和评判,故上诉人欲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古董真品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其对购买的标的物真伪已经予以充分的预见。

  因被上诉人对案涉标的物没有作出过保真的承诺,故云南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对案涉古董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法院不予审理确认。最终该案件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拍卖公司也可不保真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应当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如果因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拍卖人、委托人之前已经进行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则也可以不对拍卖标的保真。

  2010年3月20日,广州某拍卖公司(拍卖方)与潘江(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拍卖方拍卖书画作品,潘江就拍卖标的向拍卖方保证:自己对所拍卖的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拍卖标的的拍卖也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方进行全面、详细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构之处;如违反上述保证,致使拍卖方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委托拍卖的书画作品中,有一件是李丰的《杏花春雨江南》。合同签订后,潘江向该公司交付了《杏花春雨江南》作品原件、李丰之子李成出具的《鉴定书》及李成手持该《鉴定书》的照片。拍卖公司与潘江签订拍卖合同时,潘江披露委托拍卖的《杏花春雨江南》系王恺所有,是其2010年前后从北京海王?购买所得,购得时就包括作品本身、李成的鉴定书及其与作品的合照。

  2010年6月16日,广州某拍卖公司将潘江、王恺委托拍卖的《杏花春雨江南》进行拍卖,该作品由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以360万价格竞得。